B00 案件交接摘要

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外籍代表人居留與 APRC 路徑評估
整理日期 2026-09-10 │ 法規查證日期 2026-09-10,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閱讀說明:本頁為內部案件交接用。標 已查證 者附法條或官方頁面;標 待確認 者為條文推導或查無官方明文,對客戶說明前須先向主管機關確認。客戶識別資料已做遮蔽處理。

1案件脈絡(5W1H)

Who — 當事人GU ZHIMIN(顧之敏),美國籍,1946 年生(80 歲),單身。同時為受聘僱之外籍主管,亦為該辦事處負責人(公司為其自有,非受僱於第三方)
Who — 案件來源既有客戶轉介,2026-09-10 來電後當日到訪初談
Who — 前手台北某會計師事務所。已就 ARC 展延向當事人報價(金額見內部報價單,本頁不列)
Who — 上下游勞動部(聘僱許可)→ 移民署(居留)→ 經濟部(公司登記)→ 國稅局(帳稅)。四方文件互為前提,須單一窗口統籌
What — 客戶要什麼短期:ARC 展延。長期:APRC。另希望有統一窗口處理在台諮詢、顧問與代辦事務
What — 我方承接聘僱許可與 ARC 展延代辦、帳務與稅務、投保單位設立、公司遷址(借址登記)、APRC 路徑規劃與函詢
Why — 為何換手客戶陳述:原會計師在台北,欲改找台中在地。深層原因未確認 — 換手多有結構性因素,須查證有無退補件、欠稅或爭議 待確認
Why — 為何要 APRC未經確認。研判實際動機為台灣醫療與健保 待確認
此題答案決定服務主軸:若僅為醫療,ARC 加保健保即足,APRC 非必要(見路徑 D)
When2026-09-10 初談。死線見第 4 節 — 勞動部展延窗口 2026-08-16 已開、逾期未辦
Where公司登記地: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工作許可載明之工作地點亦為此)
當事人實際居住:台中市南屯區(ARC 由台中市第一服務站核發)
擬遷入:本所提供之借址登記地址(台中租約 2026 年底到期)
登記地與實居地不一致,遷址將牽動勞動部、經濟部、移民署三方變更
How見第 11 節執行順序。原則:先勞動部後移民署,展延核准前不動任何登記資料

2客戶需求盤點

2.1 明示需求(當事人當面提出)

  1. ARC 展延(其認知為「renew」)
  2. 更換會計師 — 原在台北,欲改台中在地
  3. 取得 APRC
  4. 詢問:其他親屬可否依親來台(見第 8.3 節,答案多為否)
  5. 詢問:僱用員工之勞健保、成立投保單位相關程序(見第 7 節,其本人與員工適用結果不同)
  6. 公司遷址 — 台中租約 2026 年底到期,擬遷入本所地址
  7. 希望有單一窗口統籌在台諮詢、顧問與代辦

2.2 潛在需求(研判,尚待驗證)

2.3 尚未確認(直接影響方案選擇)

待確認事項影響
真實動機(醫療?定居?經營事業?)決定走路徑 A/B 或 C
可運用資金部位(是否達 1,500 萬/3,000 萬)決定走 5 年路徑或 3 年投資移民
該事業有無真實營收來源(現為文化交流、幾無營收)決定另設公司是否可行;空殼無法通過每年展延與毛利要求
換手前手之真正原因(有無退補件、欠稅、爭議)決定是否承接、是否先做風險盤查
2026-08-12 迄今境內勞務報酬扣繳申報狀況既是補稅風險,亦是 APRC 財力證明之機會
提醒:先修正兩項期待,再談方案。
單純換證當事人可自行線上辦理,毋須付費代辦 — 主動告知可建立信任,本所價值在帳稅與整體規劃。
取得 APRC 後可依親之親屬範圍不會擴大(法條將 ARC 與 APRC 併列同款)。若其誤以為「拿到永居即可接家人來台」,須及早澄清。

2.4 服務項目與報價

已定價項目:聘僱許可與 ARC 展延代辦、投保單位代設立(兩單位合併優惠)、顧問服務(不另收費)。
待報價:記帳報稅、公司設立、借址租金、財務簽證(俟會計師報價)。APRC 代辦俟五年後另議。

金額未列於本頁(公開網址),請洽承辦人取得完整報價單。

3案件概要

當事人GU ZHIMIN(顧之敏)/美國籍,1946 年生(80 歲),婚姻狀況 SINGLE
出生地CHINA(中國) — 見第 8 節,涉及額外文件要求
外僑居留證統號 B80●●●●●26 2026-08-12 初領(過去在台居留紀錄)
效期至 2026-12-16 │ 居留地址:台中市南屯區 │ 核發:台中市第一服務站
居留事由應聘-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居留簽證2026-04-09 邁阿密核發(RESIDENT/多次),須 2026-07-09 前入境,入境 30 日內辦 ARC
工作許可B00 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勞動部 114-12-18 勞動發事字第 1142776184 號)
聘僱期間 2025-12-18 ~ 2026-12-16 │ 工作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22 號 11 樓
受聘單位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60460283 外國公司辦事處登記
登記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22 號 11 樓 │ 負責人:GU ZHIMIN(即當事人本人)
登記日期 民國 114-11-17(2025-11-17),現況核准設立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外國公司清冊,產製日 2026-09-09)
當事人目標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推測實際動機可能為台灣醫療與健保 待確認
其他事實辦事處性質為文化交流、幾無營收;台中租約 2026 年底到期,擬遷址;公司為當事人自有

4時程與死線

⚠ 最急:勞動部展延窗口已開,逾期未辦

貴單位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 4 個月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勞動部 114-12-18 勞動發事字第 1142776184 號函 說明三

聘僱許可 2026-12-16 屆滿 → 屆滿前 4 個月=2026-08-16 開窗。截至 2026-09-10 已開窗 26 日,尚未提出申請。

且順序不可顛倒:ARC 居留事由為「應聘」,展延須附工作核准函;未先取得新聘僱許可,移民署端無法受理。

日期事項依據狀態
2026-08-16勞動部聘僱許可展延開窗屆滿前 4 個月(前揭公文說明三)已開窗未辦
2026-09-16移民署 ARC 展延開窗屆滿前 3 個月(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送件須知)未到
2026-12-16ARC 與聘僱許可同日屆滿硬死線
2026-12-31台中租約到期,擬遷址當事人陳述待處理
2027-02-12 前後(備援)居留滿 6 個月之健保加保日健保法第 9 條第 2 款見第 7 節,多半用不到
2031-08 起合法連續居留滿 5 年,得申請 APRC年資自 2026-08-12 起算長期
逾期未完成的後果
申請人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變更居留原因重新取得外僑居留證者,應依限離境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

離境即中斷「合法連續居留」,5 年年資歸零重算。對 80 歲當事人而言,重來一次等同放棄 APRC。

5APRC 路徑:關鍵在居留事由的歸類

核心判斷:當事人居留證「居留事由」欄記載為 「應聘-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APRC 送件須知之「個別文件」係按居留事由分類,故本案應適用第 2 類「應聘」第 5 類「公司負責人」。毋須提出營業毛利 60 萬,亦毋須變更組織形態。

5.1 兩類個別文件的差異

類別應備個別文件本案
2. 應聘 (1) 聘僱效期逾六個月之工作核准函
(2) 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覓職期間無雇主或持就業金卡者得免附)
適用。當事人持勞動部 B00 工作許可,辦事處可出具在職證明 — 兩份文件皆可取得
5. 公司負責人 (1) 經濟部核准函
(2) 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3) 最近五年所營公司平均營業毛利達 60 萬+每年會計師簽發之損益及稅額試算表
不適用。辦事處依公司法 §371、§386 不得營業,產不出營業毛利;本案毋須走此類

留存備查:先前曾研判「辦事處結構性無法取得 APRC」,該判斷係誤將本案套入第 5 類。經核對居留證事由欄記載為「應聘」後更正如上。

5.2 財力證明二擇一(共同文件,應聘類不免附)

方式門檻證明文件本案評估
收入(建議主線)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115 年基本工資 29,500每月逾 59,000 元
外僑綜所稅結算申報書/綜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所得細項之納稅證明書/雇主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須完成國稅局申報程序) 可行且成本最低。辦事處雖不得營業,但得僱用員工、支付薪資並辦理扣繳(勞保局明列外商在台代表辦事處為合格投保單位)。經費由母公司匯入支應為外商辦事處常態
財產 持有一年以上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 500 萬 所有權狀/存款證明(另須來源說明及最近一年帳戶明細) 可作備援。境外發行之 ADR 研判不屬國內資產 待確認
附帶效益:在台居留逾 90 日者,境外雇主給付之境內勞務報酬本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 §8 第 3 款), 依法應扣繳申報。將薪資扣繳申報正常化,既履行既有法定義務,亦同時產生 APRC 財力證明所需之所得資料 — 一事兩用。

5.3 本路徑的成立條件與風險

條件狀態
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年資自 2026-08-12 起算 → 2031-08。五年間須年年住滿
每月薪資逾 59,000 元並實際發放、扣繳、申報須自本年度起建立,且維持至申請時。將產生台灣所得稅負,應先試算
工作許可連續五次展延成功勞動部對辦事處免資本額/營業額門檻,惟當事人 80 歲,高齡展延有無實務加嚴審查查無官方說法 待確認此為本路徑最大變數
申請時之工作核准函效期須逾六個月本次展延即應爭取逾六個月效期,否則個別文件不合格

6路徑比較與建議

路徑年限要件須否另設公司評估
A. 應聘類(建議主線) 5 年
(2031-08)
連續居留 5 年、年年 183 日+月薪逾 59,000 並申報+工作核准函(逾 6 個月)+在職證明 成本最低、程序最單純。維持現有辦事處與 B00 身分即可,重點在薪資申報與年年展延
B. 投資移民 3 年 投資 1,500 萬營利事業+創造 5 名本國人就業滿 3 年;或公債 3,000 萬滿 3 年
免 5 年年資、免 183 日、免財力證明
是(或購入公債) 資金門檻高,但免除每年 183 日居住要求,對需往返美台之高齡當事人價值最高。取決於資金部位
C. 公司負責人類 5 年 經濟部核准函+登記表+最近五年平均營業毛利 60 萬(每年會計師簽證) 是(須可營業之實體) 本案毋須採用。除非將來變更事由為負責人,否則無適用餘地
D. 不申請 APRC 年年展延 ARC 即可 若真實動機僅為醫療健保,ARC 即足以加保,APRC 非必要(見第 7 節)
先問清楚兩題,主線即可定案:
真實動機為何?若僅為醫療 → 路徑 D,成本最低。
資金部位是否達 1,500 萬/3,000 萬?是 → 路徑 B(免 183 日);否 → 路徑 A。
另須留意:路徑 A 與 B 均毋須變更居留事由,故第 9 節之變更程序與年資疑慮於本案暫不發生。 僅在日後改採路徑 C 或另設公司時,該節始有適用。

7健保與勞健保

當事人現在即可加保健保,毋須等待居留滿 6 個月。 已查證
法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2 款「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3 條第 1 款(就服法 46-1-2「主管」屬專業工作,免 6 個月限制)。
生效日=受僱日與領證日(2026-08-12)較晚者。保費:受僱者最低級距每月自付約 458 元(若走 6 個月路徑為第六類約 826 元)。

代表人辦事處作為健保/勞保/職災保險之投保單位(勞保局明列「外商在台代表辦事處」)。但當事人 80 歲,各險別可否加保不同:

險別當事人本人依據
全民健保(受僱者身分即時生效)健保法 §9(2)、人才專法 §23(1)
勞工保險不可 — 年逾 65 歲首次加保不受理勞保條例 §6、§8
就業保險不可 — 限本國籍或設籍國民之配偶就保法 §5
職災保險

當事人另詢問「僱用其他員工之勞健保與投保單位設立」— 其本人與一般員工適用結果不同,須分開說明。

8特殊事項

6.1 出生地為中國大陸

判準出生地、護照國籍,而是有無大陸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第 4 款

惟移民署將出生地列為查核點,ARC 與 APRC 送件須知均要求: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除應檢具…旅居海外四年以上之佐證文件外,應檢附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或註銷戶籍公證書)。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共同文件第 9 項
有利事實:當事人 2026-08 已核發 ARC,代表本關已通過一次。應調閱其 ARC 送件清單與附件存查,APRC 比照辦理,勿憑推測。
應詢問當事人:1949 年後是否曾在大陸設籍、領用大陸護照。(施行細則 §7:曾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旅居國外滿 4 年並取得當地國籍,即不再視為大陸地區人民。)

6.2 稅務

6.3 親屬依親

親屬可否依親
配偶、未滿 18 歲子女、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可(入出國及移民法 §23 I(4)、III),前提:本人 ARC 須落在就服法 §46 I 第 1–7 款或第 11 款(白領)
成年(非身障)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其他親屬完全無依親管道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 SINGLE,80 歲,實際上可依親對象極可能為零。另須注意:取得 APRC 後可依親之親屬範圍不會擴大(法條將 ARC 與 APRC 併列同款),應提前修正當事人期待。

9變更居留事由的程序(備查:本案暫不適用)

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因原居留原因變更或消失,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一、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之 1

10待確認事項

8.1 建議行文移民署(台中市第一服務站)之三題

  1. (優先)高齡展延:當事人 80 歲,以「應聘」事由連續展延工作許可與居留,實務上有無加嚴審查或年齡上限?此為路徑 A 最大變數,宜先向勞動部與移民署確認。
  2. 財產證明(若採備援方案)可接受之資產種類與估價方式:有價證券(台股、國內基金)是否採計?境外發行之 ADR 是否屬「國內」資產?「持有一年以上」之認定方式?
  3. (僅日後改採路徑 C 時才需問)「公司負責人」類之「所營公司」是否包含外國母公司;居留事由變更後年資是否連續計算。

8.2 應向當事人索取/確認

8.3 尚未查得之公開資料

11建議執行順序

階段期間動作
第一優先即刻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窗口 2026-08-16 已開)。爭取核給逾 6 個月效期,以符 APRC「應聘」類個別文件要求
第二2026-09-16 起取得新聘僱許可後,向移民署申請 ARC 展延
第三同期並行辦理健保加保(受僱者身分即時生效)
第四本年度內建立薪資扣繳申報正常化:確認辦事處給付當事人之薪資達每月 59,000 元以上,並辦理扣繳與申報。
此為 APRC 財力證明(收入路徑)之基礎,且在台逾 90 日之境內勞務報酬本即應申報。應先試算稅負再定薪資結構
第五展延核准後處理遷址:勞動部工作地點變更、經濟部辦事處地址變更、移民署居留地址變更。勿於展延審查期間變動登記資料
第六2026 Q4 起依當事人真實動機與資金部位定案路徑:僅為醫療 → D;資金達 1,500 萬/3,000 萬 → B(免 183 日);否則 → A(維持現狀,重點在薪資申報與年年展延)。路徑 A 毋須另設公司
並行函詢移民署 8.1 三題,取得書面答覆後再對當事人承諾五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