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ho — 當事人 | GU ZHIMIN(顧之敏),美國籍,1946 年生(80 歲),單身。同時為受聘僱之外籍主管,亦為該辦事處負責人(公司為其自有,非受僱於第三方) |
|---|---|
| Who — 案件來源 | 既有客戶轉介,2026-09-10 來電後當日到訪初談 |
| Who — 前手 | 台北某會計師事務所。已就 ARC 展延向當事人報價(金額見內部報價單,本頁不列) |
| Who — 上下游 | 勞動部(聘僱許可)→ 移民署(居留)→ 經濟部(公司登記)→ 國稅局(帳稅)。四方文件互為前提,須單一窗口統籌 |
| What — 客戶要什麼 | 短期:ARC 展延。長期:APRC。另希望有統一窗口處理在台諮詢、顧問與代辦事務 |
| What — 我方承接 | 聘僱許可與 ARC 展延代辦、帳務與稅務、投保單位設立、公司遷址(借址登記)、APRC 路徑規劃與函詢 |
| Why — 為何換手 | 客戶陳述:原會計師在台北,欲改找台中在地。深層原因未確認 — 換手多有結構性因素,須查證有無退補件、欠稅或爭議 待確認 |
| Why — 為何要 APRC | 未經確認。研判實際動機為台灣醫療與健保 待確認。 此題答案決定服務主軸:若僅為醫療,ARC 加保健保即足,APRC 非必要(見路徑 D) |
| When | 2026-09-10 初談。死線見第 4 節 — 勞動部展延窗口 2026-08-16 已開、逾期未辦 |
| Where | 公司登記地: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工作許可載明之工作地點亦為此) 當事人實際居住:台中市南屯區(ARC 由台中市第一服務站核發) 擬遷入:本所提供之借址登記地址(台中租約 2026 年底到期) 登記地與實居地不一致,遷址將牽動勞動部、經濟部、移民署三方變更 |
| How | 見第 11 節執行順序。原則:先勞動部後移民署,展延核准前不動任何登記資料 |
| 待確認事項 | 影響 |
|---|---|
| 真實動機(醫療?定居?經營事業?) | 決定走路徑 A/B 或 C |
| 可運用資金部位(是否達 1,500 萬/3,000 萬) | 決定走 5 年路徑或 3 年投資移民 |
| 該事業有無真實營收來源(現為文化交流、幾無營收) | 決定另設公司是否可行;空殼無法通過每年展延與毛利要求 |
| 換手前手之真正原因(有無退補件、欠稅、爭議) | 決定是否承接、是否先做風險盤查 |
| 2026-08-12 迄今境內勞務報酬扣繳申報狀況 | 既是補稅風險,亦是 APRC 財力證明之機會 |
已定價項目:聘僱許可與 ARC 展延代辦、投保單位代設立(兩單位合併優惠)、顧問服務(不另收費)。
待報價:記帳報稅、公司設立、借址租金、財務簽證(俟會計師報價)。APRC 代辦俟五年後另議。
金額未列於本頁(公開網址),請洽承辦人取得完整報價單。
| 當事人 | GU ZHIMIN(顧之敏)/美國籍,1946 年生(80 歲),婚姻狀況 SINGLE |
|---|---|
| 出生地 | CHINA(中國) — 見第 8 節,涉及額外文件要求 |
| 外僑居留證 | 統號 B80●●●●●26 2026-08-12 初領(過去無在台居留紀錄)效期至 2026-12-16 │ 居留地址:台中市南屯區 │ 核發:台中市第一服務站 |
| 居留事由 | 應聘-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
| 居留簽證 | 2026-04-09 邁阿密核發(RESIDENT/多次),須 2026-07-09 前入境,入境 30 日內辦 ARC |
| 工作許可 | B00 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勞動部 114-12-18 勞動發事字第 1142776184 號) 聘僱期間 2025-12-18 ~ 2026-12-16 │ 工作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22 號 11 樓 |
| 受聘單位 | 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60460283 外國公司辦事處登記 登記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22 號 11 樓 │ 負責人:GU ZHIMIN(即當事人本人) 登記日期 民國 114-11-17(2025-11-17),現況核准設立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外國公司清冊,產製日 2026-09-09) |
| 當事人目標 | 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推測實際動機可能為台灣醫療與健保 待確認 |
| 其他事實 | 辦事處性質為文化交流、幾無營收;台中租約 2026 年底到期,擬遷址;公司為當事人自有 |
貴單位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 4 個月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勞動部 114-12-18 勞動發事字第 1142776184 號函 說明三
聘僱許可 2026-12-16 屆滿 → 屆滿前 4 個月=2026-08-16 開窗。截至 2026-09-10 已開窗 26 日,尚未提出申請。
且順序不可顛倒:ARC 居留事由為「應聘」,展延須附工作核准函;未先取得新聘僱許可,移民署端無法受理。
| 日期 | 事項 | 依據 | 狀態 |
|---|---|---|---|
| 2026-08-16 | 勞動部聘僱許可展延開窗 | 屆滿前 4 個月(前揭公文說明三) | 已開窗未辦 |
| 2026-09-16 | 移民署 ARC 展延開窗 | 屆滿前 3 個月(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送件須知) | 未到 |
| 2026-12-16 | ARC 與聘僱許可同日屆滿 | — | 硬死線 |
| 2026-12-31 | 台中租約到期,擬遷址 | 當事人陳述 | 待處理 |
| 2027-02-12 前後 | (備援)居留滿 6 個月之健保加保日 | 健保法第 9 條第 2 款 | 見第 7 節,多半用不到 |
| 2031-08 起 | 合法連續居留滿 5 年,得申請 APRC | 年資自 2026-08-12 起算 | 長期 |
申請人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變更居留原因重新取得外僑居留證者,應依限離境。 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
離境即中斷「合法連續居留」,5 年年資歸零重算。對 80 歲當事人而言,重來一次等同放棄 APRC。
| 類別 | 應備個別文件 | 本案 |
|---|---|---|
| 2. 應聘 | (1) 聘僱效期逾六個月之工作核准函 (2) 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覓職期間無雇主或持就業金卡者得免附) |
適用。當事人持勞動部 B00 工作許可,辦事處可出具在職證明 — 兩份文件皆可取得 |
| 5. 公司負責人 | (1) 經濟部核准函 (2) 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3) 最近五年所營公司平均營業毛利達 60 萬+每年會計師簽發之損益及稅額試算表 |
不適用。辦事處依公司法 §371、§386 不得營業,產不出營業毛利;本案毋須走此類 |
留存備查:先前曾研判「辦事處結構性無法取得 APRC」,該判斷係誤將本案套入第 5 類。經核對居留證事由欄記載為「應聘」後更正如上。
| 方式 | 門檻 | 證明文件 | 本案評估 |
|---|---|---|---|
| 收入(建議主線) |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115 年基本工資 29,500 → 每月逾 59,000 元 |
外僑綜所稅結算申報書/綜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所得細項之納稅證明書/雇主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須完成國稅局申報程序) | 可行且成本最低。辦事處雖不得營業,但得僱用員工、支付薪資並辦理扣繳(勞保局明列外商在台代表辦事處為合格投保單位)。經費由母公司匯入支應為外商辦事處常態 |
| 財產 | 持有一年以上、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 500 萬 | 所有權狀/存款證明(另須來源說明及最近一年帳戶明細) | 可作備援。境外發行之 ADR 研判不屬國內資產 待確認 |
| 條件 | 狀態 |
|---|---|
| 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 年資自 2026-08-12 起算 → 2031-08。五年間須年年住滿 |
| 每月薪資逾 59,000 元並實際發放、扣繳、申報 | 須自本年度起建立,且維持至申請時。將產生台灣所得稅負,應先試算 |
| 工作許可連續五次展延成功 | 勞動部對辦事處免資本額/營業額門檻,惟當事人 80 歲,高齡展延有無實務加嚴審查查無官方說法 待確認 — 此為本路徑最大變數 |
| 申請時之工作核准函效期須逾六個月 | 本次展延即應爭取逾六個月效期,否則個別文件不合格 |
| 路徑 | 年限 | 要件 | 須否另設公司 | 評估 |
|---|---|---|---|---|
| A. 應聘類(建議主線) | 5 年 (2031-08) |
連續居留 5 年、年年 183 日+月薪逾 59,000 並申報+工作核准函(逾 6 個月)+在職證明 | 否 | 成本最低、程序最單純。維持現有辦事處與 B00 身分即可,重點在薪資申報與年年展延 |
| B. 投資移民 | 3 年 | 投資 1,500 萬營利事業+創造 5 名本國人就業滿 3 年;或公債 3,000 萬滿 3 年 免 5 年年資、免 183 日、免財力證明 |
是(或購入公債) | 資金門檻高,但免除每年 183 日居住要求,對需往返美台之高齡當事人價值最高。取決於資金部位 |
| C. 公司負責人類 | 5 年 | 經濟部核准函+登記表+最近五年平均營業毛利 60 萬(每年會計師簽證) | 是(須可營業之實體) | 本案毋須採用。除非將來變更事由為負責人,否則無適用餘地 |
| D. 不申請 APRC | — | 年年展延 ARC 即可 | 否 | 若真實動機僅為醫療健保,ARC 即足以加保,APRC 非必要(見第 7 節) |
代表人辦事處可作為健保/勞保/職災保險之投保單位(勞保局明列「外商在台代表辦事處」)。但當事人 80 歲,各險別可否加保不同:
| 險別 | 當事人本人 | 依據 |
|---|---|---|
| 全民健保 | 可(受僱者身分即時生效) | 健保法 §9(2)、人才專法 §23(1) |
| 勞工保險 | 不可 — 年逾 65 歲首次加保不受理 | 勞保條例 §6、§8 |
| 就業保險 | 不可 — 限本國籍或設籍國民之配偶 | 就保法 §5 |
| 職災保險 | 可 | — |
當事人另詢問「僱用其他員工之勞健保與投保單位設立」— 其本人與一般員工適用結果不同,須分開說明。
判準非出生地、非護照國籍,而是有無大陸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第 4 款
惟移民署將出生地列為查核點,ARC 與 APRC 送件須知均要求: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除應檢具…旅居海外四年以上之佐證文件外,應檢附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或註銷戶籍公證書)。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共同文件第 9 項
| 親屬 | 可否依親 |
|---|---|
| 配偶、未滿 18 歲子女、身心障礙成年子女 | 可(入出國及移民法 §23 I(4)、III),前提:本人 ARC 須落在就服法 §46 I 第 1–7 款或第 11 款(白領) |
| 成年(非身障)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其他親屬 | 完全無依親管道 |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 SINGLE,80 歲,實際上可依親對象極可能為零。另須注意:取得 APRC 後可依親之親屬範圍不會擴大(法條將 ARC 與 APRC 併列同款),應提前修正當事人期待。
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因原居留原因變更或消失,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一、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之 1
| 階段 | 期間 | 動作 |
|---|---|---|
| 第一優先 | 即刻 | 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窗口 2026-08-16 已開)。爭取核給逾 6 個月效期,以符 APRC「應聘」類個別文件要求 |
| 第二 | 2026-09-16 起 | 取得新聘僱許可後,向移民署申請 ARC 展延 |
| 第三 | 同期並行 | 辦理健保加保(受僱者身分即時生效) |
| 第四 | 本年度內建立 | 薪資扣繳申報正常化:確認辦事處給付當事人之薪資達每月 59,000 元以上,並辦理扣繳與申報。 此為 APRC 財力證明(收入路徑)之基礎,且在台逾 90 日之境內勞務報酬本即應申報。應先試算稅負再定薪資結構 |
| 第五 | 展延核准後 | 處理遷址:勞動部工作地點變更、經濟部辦事處地址變更、移民署居留地址變更。勿於展延審查期間變動登記資料 |
| 第六 | 2026 Q4 起 | 依當事人真實動機與資金部位定案路徑:僅為醫療 → D;資金達 1,500 萬/3,000 萬 → B(免 183 日);否則 → A(維持現狀,重點在薪資申報與年年展延)。路徑 A 毋須另設公司 |
| 並行 | — | 函詢移民署 8.1 三題,取得書面答覆後再對當事人承諾五年計畫 |